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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2020-12-09 09:18:28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2017年4月17日,国家工信部批复同意我市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要"整合现有资金渠道,设立并运作好本地中国制造2025产业基金,加快构建制造业新体系"的批复精神和《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穗府〔2017〕23号),我委对近年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论证,决定整合我市现有工信领域财政资金,设立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7〕2号)等文件,我委起草了《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标及任务

从2018年起,我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将重点支持汽车产业(含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技术改造、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发展(含"两高四新"、"小升规")、绿色制造、产业集聚(含价值创新园区、园区提质增效)等方向。发展资金可以采用设立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奖励、补助、融资担保、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予以实施。通过"统筹集中、突出重点、雪中送炭、滚动支持",建立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增加资金的有效供给,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集中力量扶持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明确了设立发展资金的目的依据、发展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和管理职责。

2.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至七条),明确了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其中,支持范围涵盖了《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及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军民融合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第七条明确了设立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奖励、补助、融资担保、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重点支持方式。

3.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八至十二条),明确了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事项。

4.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至十五条),明确了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事项。

5.第五章附则(第十六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发展资金的来源,基金的组成,以及管理费、担保费的来源,文件有效期等。

(二)《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二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五条),明确了资金来源、扶持领域。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基金是指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中,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特别是广州"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领域,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成立的子基金。

2.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六至八条),明确了受托机构的产生方式和职责。《实施细则》明确了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条件和职责,并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资金管理提出了设立专户管理的具体要求。

3.第三章子基金组建与运作(第九至十三条),明确了子基金原则上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并对子基金的具体投向和地域做了明确限制: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两倍,主要投资于广州"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领域及相关园区载体建设等领域。

《实施细则》同时要求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进行监督在子基金偏离政策导向或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4.第四章退出机制(第十四至十七条),明确了发展基金设立子基金的时限、退出的价格确定、工作流程等内容,并在第十七条中明确退出后的资金进入专户,专户内所有资金由我委滚动安排。《实施细则》同时约定,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5.第五章考核与监督(第十八至二十一条),规定了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的方式,并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受托管理机构,我委将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

(三)《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共分七章,二十二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明确了资金来源、扶持领域。直接股权投资为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内企业的一种方式,并支持IAB、新材料、新能源等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两高四新"(高科技、高成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园区提质增效等工作。

2.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五至七条),明确了受托机构的职责。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和投资协议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对产业直投资金拟投企业参加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等相关工作,及时跟踪被投资企业情况,并在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开展产业直投资金退出工作。其中第七条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了明确禁止事项,如有违反,由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赔偿。

3.第三章投资范围(第八至十一条),明确了资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直接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是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对"两高四新"企业可适当调整。《实施细则》同时规定资金以增资方式入股,增资价格价格以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估值基准。

4.第四章投资程序(第十二至十三条),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四至十七条),分别制定了清晰的投资和退出的操作指引。《实施细则》通过对受托管理机构、申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条件进行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管理及投资对象,并对申请股权投资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流程、退出方式和退出流程进行详细约定,为股权投资申请机构提供详细、清晰、全面的操作指引。

5.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至二十一条),规定了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的方式,并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受托管理机构,我委将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

三、关键词诠释

(一)融资担保,是指政府机关为被担保企事业单位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风险补偿,是指政府机关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的资金。

(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四)查重系统查重。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规定,利用项目财政资金查重信息平台对财政项目申报信息进行比较判断,通过查重淘汰重复的项目。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