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州快递行业协会、广州冷藏行业协会,各物流企业: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交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物流项目建设的资金,旨在部分解决企业在物流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困难,引导我市物流项目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物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大型货运站、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
4.多式联运节点建设项目。
(二)物流技术项目。
1.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投资建设项目;
2.智能化管理、标准化单元装卸、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快速分拣、电子结算等物流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
3.甩挂运输、绿色货运项目推广及应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可直接用于配套补助中央、省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物流补助事项。
第六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区物流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1.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2.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和公示;
3.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计划;
4.组织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5.将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咨询和监督;
6.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1.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和预算编制;
2.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项目计划,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三)各区物流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2.协助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3.协助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市交通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我市物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在本市注册运营的金融、邮政类分支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2年以上物流业务运营经验;
(四)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第九条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也不得将两个或多个项目合并成一个项目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下列情形未消除之前,项目承担企业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届满2年,项目未完工或项目已完工,但未申请开展绩效评价的;
(二)未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且必须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市“三中心一体系”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
(二)位于本市辖区范围内,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所依托的物流技术或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能较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率;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成本);
(五)非物流经营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0%。
物流技术项目必须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对本市“三中心一体系”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
(二)所依托的物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能较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率;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当将以下申报材料经区物流管理部门校验后,在规定时间提交市交通管理部门:
(一)《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函;
(三)企业简介;
(四)相关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从事物流业务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立项依据;
(六)项目获得政府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文件、证书;
(七)项目先进性介绍;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十一)企业管理制度情况介绍;
(十二)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三)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四)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分为书面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
书面审查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申报企业在5 日内说明情况和补充相关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查。评审专家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广州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并查证成立的,则从拟认定名单中剔除并对新增加的拟认定名单再次进行公示,直至无异议为止。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认定通知。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方式安排使用,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七条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以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数量、计划投资额度和预期效益等提出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定后,报市长备案。
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领导的审定结果,下达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在专项资金拨付之前,应与市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义务。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入评审阶段;进入评审阶段的不列入拟认定名单;进入拟认定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空缺: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三)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
(四)有拖欠债务、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其他不适宜安排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实行企业自评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低、差。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80分(含)至89分为良,70分(含)至79分为中,60分(含)至69分为低,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完工3个月内,将以下申报材料经区物流管理部门校验后,提交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开展绩效评价:
(一)《广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申请书》;
(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三)项目交工(竣工)报告;
(四)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绩效评价申请2个月内,组织专家开展下列绩效评价工作,并综合进行评分:
(一)核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二)检查项目是否依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建设;
(三)检查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评估项目运营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承担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等级的,项目承担企业可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得出的绩效评价结果为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级,项目承担企业方可再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绩效评价结果为低、差等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项目承担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告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时间、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请企业、申请项目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企业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报告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的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后,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区物流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物流管理部门发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停工或项目承担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应及时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区物流管理部门和市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工期或建设内容等,项目承担企业需在2个月内报告市交通管理部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变更文件。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需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企业需在2个月内报告市交通管理部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达项目变更或终止、撤销文件。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项目终止、撤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5日内将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仍未完工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广州市交通运输局